2016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点:证券公司债券的条款设计要求
(1)发行规模。证券公司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界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其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在此限定规模内,具体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状况自行确定。公开发行的债券每份面值为100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发行债券可按面值发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发行,具体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期限。证券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
(3)利率及付息规定。证券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与其主承销商根据信用等级、风险程度、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企业债券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4)债券的评级。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其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作出安排。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5)债券的担保。发行人应当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应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的50%;担保金额不足50%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6)债权代理人。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聘请债权代理人应当订立债权代理协议,明确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发行人可聘请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机构担任债权代理人。
(7)法律意见。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应当针对债券的特点,重点对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案、发行条款、担保、信用评级、专项偿债账户、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明确发表法律意见。
(8)豁免事项。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前款所述的债券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双方应当在协议中就该债券的转让限制和风险分别作出明确的书面提示和认可。
(9)债券的承销组织。发行人应当聘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组织债券的承销。定向发行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债券的承销可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承销或者自行组织的销售,销售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债券发行结束之前,发行人不得动用所募集的资金,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负有监督义务。
(10)发行失败及其处理。公开发行的债券,在销售期内售出的债券面值总额占拟发行债券面值总额的比例不足50%的,或未能满足债券上市条件的,视为发行失败。若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