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如下:
(1)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2)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3)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①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②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