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犯罪的处罚情形
要点

内容

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 
(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3)2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人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