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节 证券登记
命颢点一 证券登记概述
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证券登记具有确定或变更证券持有人及其权利的法律效力,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根据规定,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命题点二 证券登记的种类
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划分,有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债券登记、权证登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等;按性质划分,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投资者后续进行买卖、转让、质押等流转和处置行为的前提。
(1)初始登记的流程。
(2)按照证券类别和发行情况,可以对证券初始登记进一步划分为股份初始登记、基金募集登记、债券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发行登记。
(二)变更登记
(1)证券过户登记:
①集中交易过户登记。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后,中国结算公司需要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在买方的证券账户上增加证券,在卖方的证券账户上减少证券,并相应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②非交易过户登记。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变更登记。
(2)其他变更登记。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三)退出登记
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
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第二节 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
命题点一 清算与交收的概念
1.定义
清算是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交收是指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也就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2.联系和区别
联系: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清算结果正确才能确保交收顺利进行;而只有通过交收,才能最终完成证券或资金收付,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区别: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则是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
命题点二 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证券交易从结算的时间安排来看,可以分为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1)滚动交收。要求某一交易日成交的所有交易有计划地安排距成交日相同营业日天数的某一营业日进行交收。
(2)会计日交收。在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集中在一个特定日期进行交收。
美国证券市场采取T+3,我国香港市场采取T+2。我国内地市场目前存在两种滚动交收周期,即T+I(适用于我国内地市场的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T+3(适用于B股)。
命题点三 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一)净额清算原则
一般情况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需采取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指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净额清算又分为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1)双边净额清算。将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额加以轧抵,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净额。
(2)多边净额清算。将结算参与人所有达成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予以充抵轧差,计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所有交收对手方累计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的净额。将结算参与人对应的所有双边净额清算结果加以累计,可以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的多边净额结算结果。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大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在交收环节的占用。
(二)共同对手方制度
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共同对手方的引入,使得交易双方无须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市场交易。对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多边净额清算的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中国结算公司)是承担相应交易交收责任的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三)货银对付原则
货银对付又称款券两讫或钱货两清。货银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根据货银对付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向其交付其买入的证券,反之亦然。货银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在权证、ETF等一些创新品种实行了货银对付制度,但A股、基金、债券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当中。
(四)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