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一期我们所做的个人薪资税收筹划里有提及14%福利费及2.5%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不少人对此有提出疑问:如何界定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在此,我们将就此问题,做进一步探索。
  首先,先继所提出的疑问做个解答,即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界定。
  (一)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灯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
  以上,需注意的包括:1)防暑降温费、供暖费补贴等等费用国家均有统一规定,由不得企业任意进行计提;2)企业所办的食堂等,如果对外的招待客户,对不起,还得麻烦各企业清晰的就此进行分割,否则将一律进行纳税调整。
  (二)职工教育经费包括以下内容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以上,按实发工资的2.5%的比例计提,其计提的金额相应并不高。因此,税法中有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实际上来讲,薪资越高,筹划的效果会越明显。在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股利分红均是与个人收入相关,在此不包括一些特殊的个人收入,例如: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等等,而劳务报酬的税率已几乎与薪资一般,其*6税率达40%,扣除额为7000元,基数为5万元以上;股利分红,税率为20%,但能享受股利分红的人员,通常来讲管理层居多,且通常其薪资水平都相对较高。
  因此,个人薪资的筹划,其实除了要让纳税人本身有缴税的意识外,还需要提请各企业主,应以税务为导向,并结合公司本身的经营特点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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