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步:在调整结构之前,先保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附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0”。上述逻辑关系如果不符,肯定是有某个地方没有考虑到,需要左右比照对着看,可能投资活动或者筹资活动已经提前使用了附表的公式,但是附表没有剔除,比如“借:其他应收款,贷:在建工程”。;或者附表使用了公式,主表的投资与筹资活动没有,比如“借:其他应收款,贷:利润分配”。上述逻辑关系没有差异后,然后再编制主表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第四步:上述主表与附表没有差异后,由于已经平衡了,结构的调整不会影响平衡关系。调整结构*4也用审计循环的观点去看,比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的循环处理,是不会影响的。当然,在实务中,我一般倾向于根据审定后的附注进行一些逻辑关系的修正建立在附注完全准确的基础上。
  经验有限,希望探讨,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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