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软件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
  根据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3公告继续明确了这一问题,同时强调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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