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诉讼由受理破产债权申请的法院管辖吗?

前面不是讲,诉讼破产受理后,已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不是在原诉讼地继续进行,而新的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嘛?这里“执转破”案件移送是指新的诉讼案件的移送吗?

。同学
2021-11-04 10:15:46
阅读量 247
  • 张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教无常师 良师益友 春风化雨 循循善诱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新的诉讼由受理破产债权申请的法院管辖吗?我的回答如下:

    亲爱的同学,你好:

    执转破是说,原本债权人就没有进行破产申请,债务人一直不还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债务人是同一个债务人的。

     


    以上是关于权益,破产债权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11-04 10:36:45
  • 收起
    。同学学员追问
    转移的是正在接受强制执行的案件,转移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对此同一案件进行破产审查,right or no?
    2021-11-04 11:08:38
  • 张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是的

    2021-11-04 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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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郁同学
    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何时申报债权
    • 廖老师
      可以补充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纵横法律网韦锋律师
  • I同学
    12.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B.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材料的法院管辖 D.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题目笔记 纠错 隐藏答案 收藏 参考答案:C 我的答案:D 选项C: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D
    • 许老师
      这题正确答案选C,C选项是错误的规定,ABD都是没有问题的
    • I同学
      C.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材料的法院管辖 D.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与D能否通俗易懂的解释下呀?
    • 许老师
      C是错误的,应该是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打官司起诉要送材料给法院,可以交给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审核材料后决定是否接收立案。哪个先立案哪个就来接这个官司,即使先收到材料也不行,得先立案才能管辖。D举个例子,如果一位老人住在武汉,死于武汉住所。他名下在南昌有一套房产是主要遗产。子女发生遗产纠纷,可以在武汉打官司也可以在南昌打官司,D选项是正确的
  • S同学
    2013新民事诉讼法后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管辖
    • 孙老师
      首先,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在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 悦同学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
    • 张老师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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