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处取得工资收入且扣除后余额不超过6万不汇算清缴吗?

老师:从两处取得工资收入,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如果不超过6万不汇算清缴吗,这个专项扣除包不包括专项附加扣除?

T同学
2021-01-07 21:25:17
阅读量 691
  • 张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教无常师 良师益友 春风化雨 循循善诱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多处取得工资收入且扣除后余额不超过6万不汇算清缴吗?我的回答如下:

    爱思考的准注会宝宝,你好:

    真正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只有四种情况: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这里特别注意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第二个是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个三险一金)余额超过6万。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可能导致每个单位预扣税款计算出现误差,必须汇算清缴才能准确计算。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因此如果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如果不超过6万不用汇算清缴。

    希望上述老师的解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看好你哦,加油棒棒哒~



    以上是关于会计名词,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01-08 08:39:02
  • 收起
    T同学学员追问
    1,从两处取得工资如果两处合计工资小于12万 是不是不需要汇算清缴 2,一处拿5000 元 一处拿5000元扣除附加及社保7300元 在预缴付时候两边都不缴个税 汇算在12万是不是不需要补税了
    2021-01-08 09:10:04
  • 张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quote]

    案例:2019年,小王从A单位每月取得6000元的工资,从B单位每月取得7000元的工资,“三险一金”合计每月扣除1050元,每月享受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5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其中“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由B公司扣。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

    A单位:(6000-5000)×3%=30(元)

    B单位:7000-5000-1050-3500=-2550(元)<0(元)

    1月份,A单位预缴30元,B单位预缴0元

    2月份:

    A单位:(6000×2-5000×2)×3%-30=30(元)

    B单位:7000×2-5000×2-1050×2-3500×2=-5100(元)<0(元)

    2月份,A单位预缴30元,B单位预缴0元

    3月份:

    A单位:(6000×3-5000×3)×3%-30-30=30(元)

    B单位:7000×3-5000×3-1050×3-3500×3=-7650(元)<0(元)

    3月份,A单位预缴30元,B单位预缴0元

    每月如何预扣预缴,按照上述依次计算即可知晓,那么小王次年要不要汇算清缴呢?

    具体可通过计算:

    2019年小王两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6000×12+7000×12-1050×12=143400(元)>60000(元),由此,可以看出小王次年需要汇算清缴。

    ②此外,从小王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也可以看出,其取得所得的两个公司均扣除了5000元的减除费用,也就是说减除费用多减了一次,而同时由于两处工资没有合在一起,专项附加扣除并没有享受足,所以小王次年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quote]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个人从两处取得工资但是合并后年工资未超过12万,次年个人不需要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如果两处均未预缴税款,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其取得所得的两个公司均扣除了5000元的减除费用,也就是说减除费用多减了一次,而同时由于两处工资没有合在一起,专项附加扣除是否享受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老师可以给你发一个案例,咱们结合案例可以判断需要,是否需要汇算清缴,如果清缴是否需要进行退补税款。


    2021-01-08 09:28:59
  • 收起
    T同学学员追问
    老师:我的方案三就是两边拿工资 每月不预缴个税 年度在12万是不是不需要补税 还是说要汇算清缴补税就和方案二一样了,
    汇算清缴
    2021-01-08 09:44:22
  • 张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同学,这是个实务性问题,还是需要汇算清缴的哦。

    因为现在税局的个税系统可以检测到你的工资收入情况,比如说你两地公司工资都是5000,虽然每个月都没有交税,但是相当于你两个地方都扣减了5000的基础额

    总的年收入是12万,减去5000*12=6万的基础额,还有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实最后还是得交税。就目前的实务操作当中,由于税局检测系统的完善,能够选择的方案相对并不是很多。

    希望上述解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哦~

    2021-01-08 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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