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还没有实际进行赔付,那么会计分录是不是要不同了?

如果,本题如果还没有实际进行赔付,那么分录是不是要不同了?有什么具体差别?

。同学
2021-03-18 01:48:19
阅读量 400
  • 崔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幽默风趣 通俗易懂 和蔼可亲 考点抓手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如果还没有实际进行赔付,那么会计分录是不是要不同了?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题目中之所以调减应交所得税,是因为法院判决生效了,双方不再上诉,所得税法对企业该项赔偿也认可了,从而企业可以编制相关分录。也就是,编制这个分录的时候,并不要求当时就转账赔付。但是,如果没有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转账赔付,则企业收不到相关赔付凭据,从而一般是难以真正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呢~

    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欢迎随时提问~加油!



    以上是关于分录,会计分录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03-18 12: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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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学员追问
    所以在“所得税清缴日”之前实际进行赔付,和“所得税清缴日”之后实际进行赔付,这两种情况的分录有没有区别,还请明示?
    2021-03-20 15:05:26
  • 王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一般在汇算清缴前进行赔付,取得相关赔付凭据,可以直接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税费;汇算清缴之后,调整当期的应交税费。

    2021-03-20 20:22:58
  • 收起
    。同学学员追问
    老师我觉得不对,既然此时法院下达判决了,“预计负债”转为“其他应付款”,税法就应该承认这笔费用的支出了,不管有没有赔付凭据。就好比采购时的“应付账款”,不能说此时还没有实际支付(没有实际付款的凭证,类比赔付凭据)税法就不承认我这比支出了。可否再次明确下,否则预计负债赔付这里将有下图6种情况,异常复杂;如果老师讨论后没有问题,请写出以下6种情况的分录。
    会计分录
    2021-03-20 21:18:14
  • 夏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同学你分的太多了,分四种就可以了

    这个确定是不再上诉了,肯定要转 其他应付。

    如果是日后事项

    1、汇缴前

    直接冲减 应交所得税

    2、汇缴后

    最好是确认为 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何是报出日之后判决的

    作为报告期之后的年度的当期事项

    这个时候无需管什么汇缴前还是汇缴后,因为税法对这个没有具体要求, 可以选择先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可以冲减应交所得税,不影响已报出的报表。

    祝学习愉快

    2021-03-21 20:00:05
  • 收起
    。同学学员追问
    老师你分的是3种,不是4种。您的意思是不是,(所有情况不考虑上诉的情况了,都是服从判决) 1、汇算清缴前判决,不论啥时候实际支付现金 直接冲减 应交所得税 2、汇算清缴后判决,不论啥时候实际支付现金 直接(最好)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 3、报出日之后判决,不论啥时候实际支付现金,作为当年事项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所以无论何时支付现金没有影响(您一开始答的不对),请清楚作答,求求了,追问真的耽误时间。
    2021-03-21 22:44:58
  • 崔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勤奋的同学你好,

    我是第一次回答同学问题的老师,同学后面的提问,老师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我们将尽快回复~

    祝同学学习顺利~

    2021-03-22 18:56:16
  • 收起
    。同学学员追问
    好的,这个问题挺麻烦的,例题里也没有讲到这种情况。
    2021-03-24 01:34:47
  • 崔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嗯好的,以下分析是老师个人的思考,可能有值得商榷之处,供同学参考哈~

    会计核算需要如实反映,因此如要核算所得税,首先要看所得税法对该等事项的处理规定。

    一、所得税法律法规中的权责发生制

          目前,我国所得税法律中,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原则是权责发生制:

    1、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3、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了例外规定,税前扣除标准贯彻了权责发生制,而“实际发生”这个概念和权责发生制的含义应是一致的,即是说实际发生是权利义务的发生,而不是指实际支付。

          那么,所得税法律中的权责发生制和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是一样的么?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的规定,似乎说明,只要会计核算不违反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基本是认可会计处理的。但是,如果是完全一样的,那么凡是会计核算上在期末确认的合理的预计负债,税法一般情况下也要认可才对,可是正如未决诉讼的情形中那样,并非如此。可见所得税法律中的权责发生制并非等同于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这一点,可以在如下的规定中找出结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对以上的具体规定进行概括,就是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基于所得税法律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我倾向于认为可以得出结论:所得税法律中的权责发生制,并不等同于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前者去掉了后者估计的成分,就是说,所得税法律中的权责发生制,是建立在确定性、客观证据、凭证基础上的权责发生制。所得税法律中的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就是指能提供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资料(如支付凭证)的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不能提供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就不是所得税法律中的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不过,所得税法律并不要求当年就要获得税前扣除凭证,正如下一段所述)。

           那么,所得税法律中的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不就变成了收付实现制了么?的确,按照上面的逻辑,所得税法律中的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通常是要求提供支付凭证的,但这并不是基于收付实现制,而是把税前扣除凭证作为实际发生不再存在不确定性的证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这个规定同时体现了:1、所得税法律中的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就是指能提供税前扣除凭证及相关资料(如支付凭证)的权责发生制和实际发生;2、即使税前扣除凭证的实际取得是在下一年(汇算清缴前),但相关支出仍属于上一年(报告年度)的支出。

    二、当期应交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把上面的结论概括一下就是,某项支出要想在当年(报告年度)税前扣除,就要满足:1、按照权责发生制该支出实际发生了,其中实际发生的含义和会计准则中的实际发生含义应该一致;2、在该报告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现在看一下,基于上一段的结论,如何核算上一年(报告年度)发生未决诉讼,本年法院判决生效,各方不再上诉这一事项。

          首先,该种情形下的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我认为,应该是法院判决书,以及双方不再上诉的书面证据等凭证。只要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获得上述证据,就可以说满足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在报告年度税前扣除了。  

          那么,是否、以及何时实际赔付难道不需要考虑了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由该条规定,付款凭证是被包括在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中的,这不等于说付款凭证本身属于税前扣除凭证,那也就是说有无实际赔付,并不直接影响第五条和第六条的适用。从而,对该第七条规定,就可能产生不同的解读了。比如,倘若企业是在汇算清缴期最后一天取得法院判决书的,正常情况下,其实际支付赔款一般是过了汇算清缴期了,这种情形下,我倾向于认为相关支出仍是可以正常在报告年度扣除的。但是,如果企业故意推迟实际赔付的时间,又该如何核算呢?从而,对应交所得税,有如下思考:

           大前提:法院在年后判决生效,各方不再上诉。

    1、企业在汇算清缴日前、报表批准报出日前实际赔付,会计上借记应交所得税,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企业在报表批准报出日后、汇算清缴日前实际赔付,会计上仍借记应交所得税,同时一般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未来适用法,贷记所得税费用。

    3、若企业在汇算清缴日之后实际赔付,但存在合理理由,比如基于正常划款时间导致,我认为仍可以在报告年度扣除,借记应交所得税,贷方科目参照上述1、2处理。

    4、若企业在汇算清缴日之后实际赔付,但不存在合理理由,那么能否在报告年度扣除可能存在更大不确定性,企业可考虑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规定,进行专项申报。若能在实际赔付年度税前扣除,则纳入该年应交所得税核算,若仍可在报告年度扣除,则参照上述3点处理。

          欢迎随时提问~祝同学学习顺利~

    2021-03-24 18:45:04
  • 收起
    。同学学员追问
    谢谢老师,您解释的太认真了。考试里应该不能这么深入考察,我就记住例题里的解答吧。具体实务里的问题太多了。再次感谢
    2021-03-25 20:01:15
  • 孙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嗯嗯,不客气的哦

    针对考试的话,记住例题就可以了哦


    每个优秀的人,都有一段沉默的时光。 那一段时光是付出了很多努力,忍受了很多孤独和寂寞,不抱怨不诉苦,只有自己知道,而当日后说起时,连自己都能被感动的日子。 

    与同学共勉哦。

    2021-03-25 21: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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