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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渐近

发布时间:2014-09-23 14:25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2013年以来,“优先股”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一大热点词汇。作为一大创新金融工具,优先股的发行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围绕优先股发行的各项政策纷纷推出。
 
  近日(1月26日讯),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指出,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应根据经济实质及合同约定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确定其分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旨在对现有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主要是对企业发行的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处理做出补充规定,以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这是自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以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又一大措施,被业界认为是为优先股的发行铺路。
 
  此前不久,央行会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到,将研究允许科技上市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债等作为并购工具的可行性。这被业内视为是为了支持金融与科技深层次结合,监管层拟为科技企业发行优先股开辟“绿色通道”。
 
  优先股被市场看好
  去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去年12月13日,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在很多人看来,这意味着优先股试点的开启已经渐行渐近。《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台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对国内资本市场来说,优先股是个全新的工具。但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来看,优先股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工具。
  准确来讲,优先股是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的股份。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名事务所合伙人告诉《财会信报》记者,优先股可以治理资本市场上的一些问题,比如,可以解决企业再融资的需求,同时对于分红等也是一种促进。总体来讲,他对企业发行优先股这种创新做法还是很看好的。
  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表示,优先股是股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资本市场、优化企业融资渠道有重大作用,优先股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
 
  监管层拟为科技企业发行优先股放绿灯
  近日一篇题为《致低估值蓝筹上市公司[*{a}*]的一封信》的文章流传于网络,文章的作者是中信证券研究部房地产行业分析师陈聪和付瑜。文章认为,应当设计一个“既能让居民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红利,又可以极大概率获得比较确定的收益”的投资工具,以吸引如今把资金投向余额宝、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大量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而这个投资工具就是优先股。
  有意思的是,近日证监会表态:“证监会将做好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等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回购普通股并配套发行优先股的,证监会将在程序上予以积极支持。”
  《意见》指出,研究允许科技上市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债等作为并购工具的可行性,丰富并购重组工具。同时,《意见》还表示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股权投资。
  对此,业内人士称,监管层有意为科技企业发行优先股开绿灯。而且保险方面也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发行优先股,探索保险资金投资优先股等新型金融工具,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股权投资。
  业内人士指出,《意见》的公布将为优先股制度的推广奠定基础,相关文件会陆续出台,优先股发行所需要的政策文件会尽快到位,能够率先试点的上市公司会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同时,优先股将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做出贡献,股权结构的完善、投资渠道的丰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系统性风险。
  之前曾有消息传出银行、电力等基础性产业中的大型央企上市公司有望率先试点优先股,以电气设备研发、通信设备制造等尖端科技研究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极有可能先行一步试点优先股。
  “从目前我国在科技方面的发展来看,有关网络通信、互联网技术等科技领域的企业将会率先成为试点。”招商证券相关行业分析师表示,节能环保行业有关的设备制造企业或许也将成为此次试点的受益者。
  边晓瑜指出,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5的优势是“旱涝保收”,其在分红派息方面享有优先权,能够更好地享有上市公司发展所带来的红利,而科技企业在前期研发过程中投入较大、回报较少,公司整体稳定性略差,优先股制度的推行能够增强促使上市公司积极分红,投资者的信心也会随之提高。
 
  会计处理更明确
  优先股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债务的性质,在清偿时具有优先权。上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事务所合伙人告诉《财会信报》记者,他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中就有发行优先股和永续债的。现行会计准则虽然包含了相关处理原则,但不详细。由于优先股、永续债是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工具,如何正确应用相关原则判断其会计属性是债务工具还是权益工具,存在不同的见解。
  《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取决于发行金融工具的企业是否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取决于结算该工具时企业交付现金还是自身权益工具。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业内人士指出,这为优先股等创新金融工具的划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例如,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如普通股)结算,如果该优先股仅被视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则A公司仍需将之确认为金融负债。仅当该优先股持有人能够享有在A公司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拥有剩余权益并承担剩余风险时,该优先股才能被确认为A公司的权益工具。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进行了明确,除了以现金或其他导致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或者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进行结算时,发行方都应将其作为金融负债。所谓或有结算条款,是指结算与否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等)来确定的金融工具。
  《征求意见稿》强调,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工具的经济实质及合同约定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确定其分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所包含的具体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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