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导航背景大图 | |
责任编辑 | |
导语 | |
简介 | |
标题一 | |
标题二 | |
标题三 | |
标题四 | |
标题五 |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用
下一篇:下一篇: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