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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

发布时间:2014-09-30 14:11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在实践中,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验资后又转出;
  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
  3.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
  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等。
 
  抽逃出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抽逃出资行为的行政责任: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抽逃出资行为的刑事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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