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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30 16:55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9章 总   则
 
  *9条 为了规范河南豫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减值准
 
  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促使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资产三类。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
 
  其他长期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指上述资产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所管理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资产减值的计提
 
  第四条 资产减值管理的部门与职责
 
  (一)财务管理部门是资产减值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部门
 
  对其所负责的资产进行的减值测试资料,分析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或者公司有关
 
  制度的要求;负责对经批准的资产减值计提或核销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是金融资产减值管理的责任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是
 
  存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减值管理的责任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是长
 
  期股权投资减值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三)各责任部门对其所负责的资产在发生减值迹象时,按照规定进行减
 
  值测试,发生减值或者引起减值准备的因素消失时,提供能够证明减值或者转回
 
  的相关书面资料,包括减值准备或者损失计提或转回的数额、计算方法和过程、
 
  依据的条件、所用数据的来源等,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需要披露信息时,证券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及时收集资料对外公告。
 
  第五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在评估非流动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应贯彻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组豫能控股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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