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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如何计算呢?

发布时间:2014-10-16 19:03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除了对个人转让住宅类的旧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外,对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旧房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有的地方一律实行核定征收,不仅随意性较大,而且会造成税负不公。本文整理了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几种计算方法,供读者参考。
 
  情形:纳税人能提供原购房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凡能提供原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加计扣除项目的“每年”,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1年。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步骤:
  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原购房发票金额(1+5%N)+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其中N代表原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的年数;
  ②计算土地增值额=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款-扣除项目金额;
  ③计算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④根据土地增值率找出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
  ⑤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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