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近期,国家出台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规定在现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基础上,自2014年10月1日起到2015年底,将月销售额2-3万元的纳税人也纳入免征税范围。
【政策内容】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政策解读】
——政策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季度销售额6万元)提高到3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
——政策的延续性解释。该政策是在原来《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基础上的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原来规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税,新的规定扩大到3万元。
——按季度申报的规定。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允许按季度享受该优惠,纳税人有了销售额在月度间弥补的空间,实际上增加了享受优惠的可能性。
——兼营营业税项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如果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值得注意的是,新的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
——申报表的变化。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名人名言: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
|
导航背景大图 | |
责任编辑 | |
导语 | |
简介 | |
标题一 | |
标题二 | |
标题三 | |
标题四 | |
标题五 |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篇:下一篇:2014沪港通箭在弦上 税收“最后一公里”待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