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财会〔2013〕24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由于该政策中的2万元属于起征点概念,月销售额超过2万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只有月度终了,方能判断是否免征。因此在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价税分离原则。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及应税服务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汇总销售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再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例1:某小微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含税收入10300元,在发生这笔业务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在月度中间,不能合理确定本月销售额是否超过2万元时,正常计提应纳税额,假设本月只发生了该项经营行为,则符合免税条件,将无须缴纳的已计提的增值税转入当月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贷:营业外收入300 2.免征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提供应税劳务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这是因为:营业税核算是月(期)末按照营业税应税收入和适用税率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因此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不需要计提营业税及其附加。 例2:某小微企业本月取得了5笔营业税应税收入,均为银行存款,金额分别为4000元、6000元、1000元、5000元、3000元。全月营业额为19000元。 取得*9笔收入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 另外几笔会计处理同上。本月营业额小于月营业额20000元,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营业税是月底按营业收入计提,如果不超过营业额2万元,可以不计提营业税,不做计提营业税的会计分录,这也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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