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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4-11-27 14:57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一、请您理解一下办理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
 
  二、您应到哪里办理
  主管地方税务办税服务厅
 
  三、您应提供哪些主表
  《注销税务登记表》
 
  四、您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二)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的解散、破产、撤销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决定;
 
  (四)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五)发票(已领或已购买未用的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六)税务机关发放(含联合发放)的税控装置和认定证书;
 
  (七)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八)国税部门的注销登记表和税收清算报告(适用国地税共管户)。
 
  (九)其他有关资料。
 
  个体工商户适用(三)(四)(五)(六)(八)(九)项。
 
  五、您应如何办理
  (一)持《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发票到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办理缴销手续,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即时取得受理文书;
 
  (三)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款、发票清算检查;
 
  (四)在承诺时限内取得《注销税务登记表》。
 
  六、您应在何时得到回复
  税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有其他问题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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