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问:我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自2014年10月起是否有新的优惠政策?
答:是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导航大图 | |
责任编辑 | |
导语 | |
大标题 | |
标题一 | |
标题二 | |
标题三 | |
标题四 |
相关热点:
上一篇:上一篇:杭州国税局
下一篇:下一篇:请问单位现在能否去申请退还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