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问:我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0月销售额为2.9万元,其中有一笔销售业务在国税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听说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税政策,请问我单位现在能否去申请退还增值税?
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如单位符合文件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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