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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各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归纳起来有四类:一仅限于工业制造环节;二是在工业制造和货物批发环节;三是在工业制造和货物批发及零售三环节;四是扩展到服务业。
一、我国现行增值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货物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另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赞成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上兼营销售中,年销售额在50%以上的,征增值税。对于能分开核算的,分别征增值税、营业税。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征增值税;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征营业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不能分开核算,一并征增值税。由国税机关确定是否征收增值税。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异同点及其税务处理规定。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
(一)货物期货,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三)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个人寄售的物品)。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五)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增值税。
(六)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增值税。
(七)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拍卖收入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
(八)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增值税。
(四)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增值税。
(五)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增值税。
(六)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七)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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