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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白哈关税同盟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17 13:21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一) 关税同盟货物的进出口在货物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环节,应当依据申报人选定的海关业务监管流程,全程办理与货物运抵关税同盟关境和依据转关规定转运至报关地海关有关的海关业务。在货物出口环节,根据海关出口监管流程进行申报,并在货物运离关税同盟关境的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关税同盟任一成员国进口的、通过办理以内销为目的的海关放行手续后获得“关税同盟商品”地位的外国商品,将获得在俄白哈关税同盟全关境自由流动的权利。
 
  (二)货物的到岸与离岸、暂存和转关运输 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律规定,对于通过公路运输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的货物,有向海关提供预告知信息的义务。在货物进口地办结所有关税同盟海关法律规定的手续后,可对该类货物按海关转关监管流程进行管理,直至运抵指运地海关。转关运输申报人向起运地海关提交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和其它已有单证。可提供下列单证作为转关运输申报单证: -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转关运输申报单; -按规定填写的《国际公路运输手册》(TIR手册); -按规定填写的ATA单证册(暂准进口货物通关手册); -交通(运输)文件、商业性文件和(或)其它文件单证。上述单证中,交通(运输)文件单证为基础性转关运输单证,其余单证为不可分割部分。向起运地海关提交转关运输申报单证,应随附电子副本。如果货物经由公路和铁路运输,且转关运输申报单上列明的货物预告知信息已传送起运地海关,则不必提供转关运输申报单的电子副本。
 
  转关运输货物移动流程:
  1.边境监管点海关机构→ 2.货物运抵关境;转关程序开始;提交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3. 转关运输→ 4. 内地海关机构;指运地→ 5. 货物运抵指运地;向指运地海关提交转关货物申报单;转关程序结束。
  在按海关转关规定办理货物前期放行手续时,应对转关的期限、运输目的地、在一些情况下还应对运输线路作出规定。在货物运抵规定地点后(海关监管区域),承运人应在自运抵之时1小时内向指运地海关提交用以办结转关运输海关监管手续的转关运输申报单。单证提交后,指运地海关工作人员应在2小时内给承运人出具运输工具到达的证明。在办结转关运输手续后,应将一份带有海关批注的运输单证返还承运人。在办结转关运输手续后的3小时内,承运人和其它有关人员必须按海关规定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如在办结转关运输手续后的3小时内承运人(或其它有关人员)未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则应对该货物作暂存处理。货物暂存制度,是指将海关监管项下的外国货物在海关按照申报流程予以放行前,存放在供临时存放的场所。货物的暂存期限为2个月,并可根据商品权利人的书面申请予以续展。货物存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三)货物报关、报关单种类报关是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关于货物的信息、选择的海关业务流程和(或)其它放行货物必要的信息。海关监管项下的货物,或《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的其它货物必须办理报关手续。《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有两种报关方式——书面报关和电子报关。
 
  报关单种类有:
  1. 货物申报单;
  2. 转关运输申报单;
  3. 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4. 运输工具申报单。
  货物报关流程:
  申报人→报关单提交→检查员→记录报关单提交日期和时间→满足报关单登记条件的复核→(2小时之内)检查员→ 1. 拒绝报关单登记→返还报关单和提交的单证;
  2. 报关单登记→格式、逻辑检查→报关单、单证和信息海关监管→检查 →(1)对海关监管的免税出口货物,最晚于报关单登记之时起4小时内放行; →(2)最晚于报关单登记次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放行货物; →(3)延长货物放行期限,但不超过自报关单登记次日起10个工作日; →(4)不晚于放行期限届满作出拒绝放行的决定。 货物报关单的格式和填写程序由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第257号决议予以规定。在遵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交通(运输)文件、商业性文件和(或)其它文件单证作为货物申报单证,并以简便形式提交书面申请或货物清单(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第263号决议)。对于快递货物,可采取简便的申报形式,而对于等值不超1000欧元的其它货物,可采取任意书面形式申报。对于进出口用于诸如举办体育赛事和训练、音乐会、竞赛、节庆、宗教、文化和其他类似活动的、展览和展销会上展示的,以及用于通过大众媒体举办和宣传的正式活动和其它活动的,且申报纳入海关暂准进口或暂准出口监管达1年期限的货物,在享受有条件全额免纳关税和国内税的前提下,可提交货物清单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四)货物报关单的提交及登记在《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关税同盟委员会决议,或者关税同盟委员会决议予以确定的关税同盟成员国法律等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提交书面格式的报关单时,应随附电子副本。其中,在提交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运输工具申报单,以及提交书面申报文件或货物清单时,无需提交电子副本。在向海关提交报关单时,需随附以下确认报关单申报信息的文件:
  1. 证明进行对外经济交易的文件,如无对外经济交易行为,可随附其他证明对货物具有所有、使用和(或)处置权力的文件,包括商业性文件;
  2. 交通(运输)文件;
  3. 确认报关单提交人权利的文件。根据报关单、海关监管流程类型、货物和人员的类别,以及货物申报单里声明的信息,也可随同上述文件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确认禁限制度、特殊保护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许可证、证明书等)等执行情况的文件;
  2.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的货物原产国证明文件(原产地申报单,原产地证书);
  3. 按照《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对货物进行归类申报的文件依据(生产厂家的技术文献、机器或设备说明书、图片、图纸等);
  4. 海关税费缴纳和(或)确保缴纳的证明文件,在申请税收优惠项下,则需提交具备享受海关税费优惠权利的证明文件;
  5. 证明商品成交价格的文件。如果海关通过访问国家机关(组织)信息资源平台,抑或通过跨部门电子协作等途径能够获取上述文件中的个别文件,则申报人可不必提交此类文件。对于免纳出口关税的海关出口监管项下的货物,规定了一个经过精减的文件清单,包括:发票、运输单证、遵守限制性规定的证明文件、确认申报人(报关代理人)身份和提交报关单的自然人权利的文件,以及确认海关税费缴纳的支付凭证等。如果在提交报关单时无法提交某些凭依填写报关单的文件,根据申报人的合理请求,海关可允许在货物放行前提交此类文件,也可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在货物放行后45天之内提交。货物报关时需提交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根据关税同盟成员国法律规定,海关有权验证提交文件的复印件和原件是否相符。如果在货物报关时使用的是以前提交的报关文件,那么可以提交该类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就以前已向海关提交该类文件的有关信息作出说明即可。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的货物,应在为期四个月的货物暂存期限届满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申报)。在《关税同盟海关法典》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自关税同盟关境出口的货物,应在货物运离关税同盟关境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申报)。海关应在自报关单提交之时起不超过两个小时内对报关单进行备案登记。海关应将提交报关单及其电子文本和报关所需文件的日期和时间记录在案。货物报关单由申报人或报关员提交给有权对报关单进行备案登记的海关。海关工作人员在有理由拒绝对货物报关单进行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制作一式两份拒绝备案登记告知单,对拒绝备案登记的原因作出必要说明。海关拒绝对报关单进行备案登记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报关单提交给无权登记备案的海关;
  2.报关单提交人员无授权;
  3.报关单上未填明必要的信息;
  4.报关单没有签名,或未进行合理认证,或格式不符合规定;
  5.对《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应于报关单提交前或提交时予以处置的申报货物,未进行处置。
 
  (五)货物申报人根据规定,无论申报人本人,还是受其委托的报关代理人都可以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
  申报人可以是:
  1. 关税同盟成员国自然人或法人 -对外经济交易的签约人或委托签约人; -在无对外签约的情况下,对货物具有所有、使用及(或)处置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2. 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携运进出境自用物品的自然人; -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四十五章规定享受关税优惠的自然人或法人; -按规定程序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申请办理暂准进口和复出口,以及仅对其代表机构进口的自用物品予以放行的海关业务的机构组织; -有权不按照关税同盟成员国人员所签订的契约处置货物的自然人或法人;
  3. 因申请办理转关业务的需要,本条1、2款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 -承运人,包括海关承运人;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发货人。
 
  (六)报关单修改根据规定,在货物放行前后都可以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货物报关单上误填的合同要件、运输单证、交易备案编号、货物的起运国、运输目的国名称或其编号、以及其它信息等进行修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根据申报人的合理请求,并经海关许可,可在货物放行前对报关单上申报的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充:如果修改和补充不影响作出货物放行指令,且不会导致需对影响海关税款额度计算的信息进行修改,但对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以及执行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等情况除外;海关在收到申报人请求之前未通知其海关查验的地点和时间,且(或)对货物未作出进行其它形式监管的决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备案报关单上申报信息的修改与补充不会导致要求申报与备案报关单上列明货物不同的其它货物的构成、技术描述、质量、用途等信息。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255号决议对货物放行后报关单修改和补充的情况和程序作了规定。
 
  (七)货物放行海关应于自报关单备案次日起不晚于一个工作日之内办结货物放行手续。对于免纳出口关税的海关出口监管项下的货物、列入关税同盟委员会指定清单的海关暂准出口项下的货物,其放行期限缩短至报关单备案之时起4小时内。放行依据:
  1. 提交海关的许可证、证明书、批件和(或)其它《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及关税同盟成员国签订的国际协议所规定的货物放行必要的文件, 但关税同盟成员国法律规定可在货物放行后补交指定文件的情况除外;
  2.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对于将货物纳入所选定的海关监管流程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得到当事人的遵守,在确定海关监管流程时,则根据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202条第2款——关税同盟成员国签订的国际协议;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202条第3款——关税同盟成员国国内法律;
  3.已缴纳关税、国内税的货物,或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的规定提供了纳税担保的货物。海关工作人员通过在报关单上批注(加盖“同意放行”印戳)的方式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在不符合货物放行条件的情况下,海关在不晚于放行期限届满之日作出拒绝放行货物的决定;海关根据上述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5月20日262号决议所确定的程序办理拒绝放行手续。
 
  (八) 海关电子报关业务办理规定
  1. 以电子格式生成并向海关传送(提交)货物报关单和凭依填写该单的文件单证需要: - 使用按规定程序认证的专门软件; -使用俄罗斯联邦海关署的电子申报网站(edata.customs.ru/ed); - 利用报关员的服务。
  2. 在对货物报关单进行格式监管过程中可能会发现格式及结构方面的错误。这样,报关单将被退回其提交人,以修改指出的错误。
  3. 在符合《关税同盟海关法典》第190条规定的报关单备案条件情况下,申报海关将获得一个登记编号。在其它情况下,将生成拒绝备案登记的处理单。
  4. 在检查货物放行条件遵守情况的过程中,海关可能会作出实施某种形式的监管决定,包括要求补充提供文件和信息,实施海关查验或者检查。 互联网电子申报流程:
  1.电子报关单检查及货物放行→海关监管点;
  2.补充文件及信息索取?俄联邦海关署中央信息技术海关管理局;
  3.电子报关单提交,文件及信息提供;
  4.通过互联网上报关申报人的用户终端(俄罗斯境内)。 报关单提交人与申报海关之间的电子化协作通过附有电子签名的授权邮件来实现;
  5. 根据海关监管结果放行货物或办理拒绝放行手续。在某些条件下,可有条件放行货物。
 
  注意:根据2010年11月27日颁布的第311号联邦法律 《俄联邦海关调节法》第322条规定,2014年1月1日前,申报人可选择使用书面或电子格式的申报单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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