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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原产国与成交价格

发布时间:2014-12-17 13:28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律规定的标准,货物在一国完全生产或予以充分加工,则该国被认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在所有依据货物原产国采取关税及非关税调节措施的情况下,开展货物的原产国确定工作。货物原产国由申报人确定,而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由海关予以确定。货物原产国由申报人在报关时申报。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律,申报人申报的货物原产国的原产须有文件依据。证明货物原产国的文件有:
 
  1. 货物原产地申报是货物生产厂家、销售商或发货人由于货物出口而作出的关于货物原产国的声明,声明中提供的信息有助于确定货物的原产国。商业性文件,或任何其它与货物有关的文件都可以用于此类申报。
 
  2.货物原产地证书是一次性证明货物的原产国、并由该国授权机构或组织颁发的文件,如果在出口国国内是依据从货物原产国获取信息颁发证书,那么出口国也可以颁发这个证书。为获得关税优惠,证明货物原产国的文件需与报关单同时提交给海关。在这一情况下,根据关税同盟成员国法律和(或)国际协议,关税优惠的提供将以必须提交一定格式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为条件: 1. 对原产于独联体成员国的货物,需提供“СТ-1”格式的原产地证书(独联体成员国政府2009年11月20日 “关于独联体成员国货物原产地规则”的 协议)。
 
  2. 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需提供”A”格式原产地证书(2008年12月12日关于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货物原产地确认规则的协议);
 
  3. 对原产于塞尔维亚共和国的货物,需提供СТ-2格式原产地证书(作为于2011年7月22日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与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之于2000年8月28日<俄罗斯联邦政府与联盟南斯拉夫联盟政府关于俄罗斯联邦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自由贸易的协议>的自由贸易制度和商品原产地规则的例外情况的议定书》不可分割部分的货物原产地规则)。 对成交价格的确定、申报与监管进行规定的法律基础: -《关税同盟海关法典》; -2008年1月25日《关税同盟进出口货物估价协议》; -关税同盟2010年9月20日376号《成交价格申报、监管和调整办法》; -2010年11月27日第311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海关调整法》; -俄罗斯联邦政府及俄罗斯联邦海关署规范性法律文件。 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货物的成交价格依照2008年1月25日《关税同盟进出口货物估价协议》来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及国内税的基础。它由申报人或报关代理人确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由海关来确定。成交价格由申报人确定,并在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时通过在成交价格申报单上就与货物估价有关的估价方法、数额、对外交易的情形和条款等信息作出声明,以及提供其文件依据的方式向海关申报。
 
  成交价格申报与监管货物报关单、成交价格申报单、文件→海关审查→
  1. 发现价格申报不实或缺失依据的线索 →否→接受成交价格; →是→补充检查,索取补充文件及信息 →申报的成交价格信息得到确认→接受成交价格; →申报的成交价格信息未得到确认或未提供海关索取的资料→调整成交价格;
  2. 发现价格申报不实 →是→调整成交价格. 申报的货物成交价格和提供的估价信息应以真实可靠、数量可定、有据可依的信息资料为依托。进口至关税同盟关境货物的成交价格依照2008年1月25日《关税同盟进出口货物估价协议》来确定。成交价格申报和监管办法由关税同盟委员会2010年9月20日第376号《关于“货物成交价格申报、监管和调整办法”的决议》予以规定。俄罗斯联邦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根据俄联邦政府2012年3月6日第191号决议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出口货物估价规定》来确定。 2008年1月25日签署的《关税同盟关境进出口货物估价协议》规定的原则为确定出口货物成交价格的主要原则。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货物从俄罗斯出口时不产生、也不会产生以成交价格为计征基础的出口关税缴纳义务,则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无需确定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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