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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很多行业都出现垄断,比如电信、旅游、医药、保险、银行等行业,垄断现象的出现无论是给人们的生活和国家都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如何防止垄断现象成了当下政府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那么国家就要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制定垄断协议,下面高顿网校为大家介绍垄断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简单地说,这种协议是指企业间订立的能够导致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因此,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他们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较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反垄断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采取禁止的原则,根据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它们基本上被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凡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限制竞争协议,不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被认为违法。它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主要是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等,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因此,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禁止垄断协议应对下列行为进行规制: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串通投标、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联合抵制市场交易等。
另一类则适用合理原则,凡是属于这一范畴的协议都应当进行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于虽限制竞争但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给予豁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因此,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可以被依法豁免。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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