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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有三种意见。*9种意见是,应当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关,赋予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第二种意见是,不设立专门的执法机关,而由现有的有关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共同执法。可以设立反垄断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协调有关部门执法。第三种意见是,可对现有的行政机关依其职权进行确认,在其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反垄断执法。
考察世界主要国家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可以概括为法定机构,法定程序,独立行使职权,严格统一执法。具有代表性的机构有:美国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德国的联邦经济部和卡特尔局,法国的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与竞争委员会,俄罗斯的联邦反垄断机构,乌克兰的反垄断委员会等等。尽管机构设置各具特色,但比较一致的是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而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总之,反垄断立法固然重要,但建立能够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执法体制更为重要。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垄断法本身不能创造一个公正和自由的市场环境,而是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机构,反垄断法不过是一纸空文。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还要对政府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需要通过反垄断立法建立一个有效的、具有相当独立性和足够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以保证反垄断法得到有效和统一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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