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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超市销售额及税收负担率的评估案例

发布时间:2015-02-06 11:02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商业超市2005年1月开始经营。该量贩主要经营生鲜肉系列、熟肉制品系列及副食、调味品、小百货、日常生活用品等,为小规模纳税人,共有职工12人,2011年1-3季度,月核定增值税额1200元。2011年4季度,月核定增值税额提高到1400元,2011年共缴纳增值税15000元。
 
  二、评估情况
 
  2012年5月19日,评估人员对其去年4季度及今年1-4月份以来该专卖店的销售额及税收负担率情况进行实地纳税评估。
 
  该单位主要经营的商品品种诸多,购货时不保存购入商品票据凭证,销售商品时电子收款机又不保留售货小票,实地获取的欠条及记录供货情况的资料,又没有参考价值,对该单位实际销售额很难查清、查透。根据纳税人当天销售商品时电子收款机售货的小票,纳税评估人员找来了该局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结合“电子收款机说明书”对当天的销售进行汇总,两台电子收款机汇总金额为6777.10元。纳税评估人员又连续两天对超市的电子收款机进行全天跟踪,电子收款机汇总金额分别为4777.10元和5151.50元,三天平均金额为5568.57元。但该量贩负责人说:旺季的销售额每天为3000元左右,淡季的销售额每天为2000元左右,对纳税评估人员调查不予认可,不同意补税及提高定税幅度。评估人员决定从该量贩发生的费用入手,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并下达了《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经约谈得知该单位每月发生如下费用,房屋租赁费7800元、职工工资4460元、水电及其它费用为3500元,费用合计15760元。通过了解得知该单位的商品全部是由双汇统一配送,自己不采购任何商品。毛利率为20%左右,因销售额上不去,开业到现在一直亏损,前期投入资金太大,主要是投入装修、搞宣传等方面。了解上述情况后,纳税评估人员用费用推算法,来核定其最终应纳税额,具体评估计算步骤如下:以纳税人当月发生的全部费用为基数,除以平均毛利率,(根据其进价、售价据实测算毛利率,该县局测算该单位的平均毛利率为15%,)推算应税销售额为105066.67元;
 
  核定最低销售额=15760÷15%
 
  核定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分别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路段、经营状况系数进行调整(路段系数为0.2,经营状况系数0.15),测算的每月应纳税额为5673.6元。
 
  核定应纳税额=105066.67×4%×(1+0.2+0.15)
 
  评估期纳税销售额大于该单位核定税款销售额35000元,相差70066.67元。
 
  三、认定处理情况
 
  评估人员经与该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对评估结果认可。该单位积极主动进行了自查申报,交纳了38462.4元的增值税,并将月核定应纳税额由原来的1400元调整到现在的4000元。由于该单位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已通知该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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