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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上月31号作出的决定,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奠定了清晰的法律基础。“人大决定”规定提名委员会按照第四届选举委员会的构成方式组成,既可以充分体现均衡参与,亦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提委会应具广泛代表性
第四届选委会由1200人组成,对应于香港的地理面积、人口、职业分布和社会结构,人数并不算少,且各个界别的比例若不变,增加更多的人数也没有太大的必要性。四大界别,38个分组,对应整体社会是一个相当全面及精准的缩影。《基本法》规定提名委员会制度,就是把广泛代表性提升到宪制层面;通过法律,规定提委会的宪制权力及提委会的宪制机构地位。脱离基本法,空泛地争论什么是广泛代表性,只能各说各话,各执一词,并无任何实质意义。
香港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在政制安排上必须要顾及工商界的利益和参与,这是香港的经济和政治现实,并非是偏袒某一阶层。同时香港要保持长期的繁荣和稳定,也必须兼顾各阶层利益。提名委员会兼顾各阶层利益,保障工商、金融、专业界有一定的话语权,同时也不忽视普罗大众的权利。香港要追求的是民主而不是民粹,所以普选在香港不能只是数人头,不能只强调地域划分的代表制。提委会制度就是把功能团体和地区选举结合起来,把精英智慧和民众权利结合起来,可以有效节制大众的非理性、避免民粹主义,实是一个合理和平衡的制度安排。
实践证选委会制度有效
提委会建立在第四届选委会的基础上是现实且明智的选择。众所周知,第四届选委会是从第三届800人的基础上增加400人而来的,其中第四大界别政界,吸纳了民选区议员,其广泛代表性前所未有。过去17年的实践经验表明,选委会制度行之有效,加上社会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提名委员会与选举委员会衔接不存在不兼容的问题。
选举委员会已运作了四届,有连续性累积经验的好处。选委会过渡为提委会,因此有扎实的操作基础,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也简单易于处理。按照选委会的分组和比例组成提委会,谁也不能吃掉谁,才可以寻求共识,避免阶级对立。否则打乱原有架构,各阶层又起纷争,再次转移社会的焦点,浪费时间和精力。
另外,“人大决定”规定,候选人要获得提委会过半数的支持。这在实际操作中,候选人的政治光谱就不能太极端,激进的参选人很大机会被排除。可以预期,最终参加普选供市民选择是一些比较持平,各方均能接受的候选人。这局面既符合香港整体发展的利益,亦是港人福祉所在。
来源:大公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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