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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如何选择**商?

发布时间:2015-12-09 11:19    来源:高顿网校 我要发言   [字号: ]

正文  

“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如何选择供应商?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进行,建筑业、房地产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上日程。为此这两大行业的财务人员与管理人员非常关心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将如何变化。
 
事实上,税负的变化不仅取决于国家的税收政策,比如税率的高低、是否允许差额纳税、是否采用过渡性税收优惠等,供应商的选择同样重要。
 
企业选择供应商的标准
 
从税收角度看,营改增后建筑业、房地产业的供应商主要有三类: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能够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本身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时很难抵扣进项税额或只能抵扣较少的进项税额。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不能只看价格高低和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应以利润*5化作为选择的标准。
 
案例1:某建筑公司在承建一工程时,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营改增”后为完成该工程,计划外购一批建材。假设该工程不含增值税工程款为80万元,其他相关成本为30万。在购进建材时有下列三种方案(假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均为11%):
 
方案一: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该批建材的不含税价为40万元,增值税款为6.8万元,为购进该批建材企业实际支付46.8万元,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由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为39万元,增值税款为1.17万元,为购进该批建材企业实际支付40.17万元。
 
方案三:从其他纳税人处购入,取得普通发票,价格为38.9万,为购进该批建材企业实际支付38.9万元。
 
在选择的过程中,首先要计算各个方案中企业的应纳税款及税后实际收益。
 
方案一:增值税为20000元(800000×11%-68000)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400元
 
[20000×(7%+3%+2%)]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4400元
 
[(800000-400000-300000-2400)×25%]
 
税后实际收益为73200元(800000-400000-300000-2400-24400)
 
方案二:增值税为76300元
 
(800000×11%-11700)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9156元
 
[76300×(7%+3%+2%)]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211元
 
[(800000-390000-300000-9156)×25%]
 
税后实际收益75633元(800000-390000-300000-9156-25211)
 
方案三:增值税为88000元(800000×11%)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0560元
 
[88000×(7%+3%+2%)]
 
应纳企业所得税25110元[(800000-389000-300000-10560)×25%]
 
税后实际收益75330元(800000-389000-300000-10560-25110)
 
经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以应纳税额最小为选择标准,应该选择方案一;如果以采购过程中支出最少为选择标准,应该选择方案三;如果以利润*5化为选择标准,则应该选择方案二。在追逐利润*5 化前提下,企业应首先选择方案二。
 
拟定成交价的计算及应用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的过程中应该以利润*5化作为选择的标准。为此,就需要分析哪些因素在影响企业的利润。假定其他因素A(如期间费用、人工成本等)不变,单纯考虑采购价格和应纳税额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则:企业的税后利润=(销售价格-采购价格-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A)×(1-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于同一个企业而言,其企业所得税税率是相同的,因此在分析过程中我们可以剔除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5,在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的影响下,就能够保证其税后利润*5。
 
税前利润=[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增值税税率×(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含增值税采购价格-可抵扣进项税额×(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A在分析供应商的选择过程中,假定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变,因此为保证企业的利润*5,就需要做到“含增值税采购价格-可抵扣进项税额×(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最小。换言之,在供应商的选择中真正影响企业利润的因素主要包括:含增值税采购价格、可抵扣进项税额、城建税税率及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由此,在计算不同供应商的拟定成交价,拟定成交价的计算公式为:拟定成交价-可抵扣进项税额×(1+城建税税率+教育附加费率)=标准成交价-可抵扣进项税额×(1+城建税税率+教育附加费率)其中,“标准成交价”和“拟定成交价”都是含增值税价格。
 
根据公式能够计算出,在利润相同条件下从不同供应商处采购的拟定成交价,将拟定成交价与供货商的实际报价进行比较就可以做出正确决策。
 
案例2:某房地产开发商位于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5%。现在该企业需要某种零配件,该零配件增值税税率为17%。同样质量的零配件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含增值税的标准成交价格为每件1元。现在某小规模纳税人的含增值税报价为每件0.85元,是否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该商品?对于该案例,需要分两种情况分析。
 
如果该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对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拟定成交价-拟定成交价/(1+3%)×3%×(1+7%+5%)=1-1/(1+17%)×17%×(1+7%+5%)
 
拟定成交价每件0.8655元。即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对方能够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含增值税的报价不超过每件0.8655元时,则可以考虑从该渠道购入。本例中,该供应商的报价为每件0.85元,低于拟定成交价,因此可以选择该供应商。
 
如果该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对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则:拟定成交价=1-1/(1+17%)×17%×(1+7%+5%)
 
拟定成交价为每件0.8373元,即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若对方只能开普通发票,其含增值税的报价不超过每件0.8373元时,可以考虑从该渠道购入。本例中,该供应商的报价为每件0.85元,超过拟定成交价,因此不应从该供应商处购入。
 
不同供应商报价的比例关系
 
企业在日常的采购过程中,为了简化供应商选择工作,就需要计算不同供应商报价之间的比例关系。
 
通过案例2,我们可以总结拟定成交价与标准成交价比例关系的计算公式。
 
拟定成交价/标准成交价=[1-1/(1+税率)×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1/(1+征收率或零)×征收率或零×(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该公式,结合企业采购应税货物与应税劳务的税率、购买方的城建税税率与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可以计算出在为购买方带来相同利润的前提下,不同供应商报价之比。
 
对于购买方而言,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计算不同供应商报价之间的比例关系,之后直接运用该比例关系进行选择。
 
案例3:某房地产公司欲在市区开发一商业楼盘,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5%,在开发过程中,需要首先设计建筑图纸,现在有3家供应商给出报价:(1)A设计院为一般纳税人,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为85000元,能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B设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为82000元,能够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C个人设计费用为79000元,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假设上述各方提供的服务相同,此时该房地产公司应该如何选择?设计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因此我们可以直接用表2中的“6%税率的应税服务”的数字进行套算。计算可得:A设计院转换后的成交价为85000元,B设计所换算后的成交价为84693.25元,C个人换算后的成交价为84347.64元。
 
综上可知,对于该房地产企业而言,从利润*5化角度出发,该企业应该首先选择C个人,其次选择B设计所,最后选择A设计院。
 
选择供应商需要注意三大问题
 
在供应商选择过程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该选择过程只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数人,因为只有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进项税额。不同供应商报价之间的比例关系不受该供应商本身税率的影响,只与采购的应税货物或应税服务的税率、购买方的城建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
 
选择供应商的标准是利润*5化,而非纳税最低或支出最少。因此,该选择标准是在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基础上的一个广为企业股东接受的标准。
 
不同供应商的报价不能直接进行比较,因为其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同,对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不同。在选择时需要将不同类型的供应商按照开具发票的情况进行分类,将不同供应商的价格按照比例进行转换,按照转换后的价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能够给企业带来*5利润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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