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一)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承受人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5.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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