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依据,是指《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发生转移: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实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真实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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