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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