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凭证的内容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原始凭证的签章
(1)取得的原始凭证
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②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填制原始凭证的其他要求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3)相关证明
①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②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③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④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原始凭证的审核与更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依法更正、补充。
(2)原始凭证的更正
①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③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