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产生的差旅费算培训费。
培训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按工资总的2.5%计提。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属于负债类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之所以要对培训费专门作出解释是因为这涉及两个关联性问题,一个是“服务期”,另一个是“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简而言之,单位提供了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进而可以约定职工违反服务期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但哪些是培训费呢?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又造成单位乱设违约金。现在《实施条例》解决了这一问题,即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都可以纳入培训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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