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5.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