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8日起施行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指出: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