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介绍的是初级《经济法基础》中的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的概述。
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名片: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规定的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免3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示: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3免3减半)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