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介绍的是初级《经济法基础》中的加计扣除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加计扣除名片: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释:在计算会计利润时,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研发费用再加扣50%,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解释: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