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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对财务公司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2006年12月28日出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中,银监会对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包括了结算、存贷款、票据、委托业务、外汇业务、鉴证咨询等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还可以经营债券、有价证券投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业务。
  该办法根据我国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发展的要求和客观实际,将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此可见,资金集中管理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核心功能。作为集团内部的专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通过将银行的结算功能嫁接到企业集团内部,充当支付中介,提高了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是集团总部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a1平台。集团根据总体战略和需求统筹安排资金,对下属成员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实现多方式归集,统一运用资金,从而降低财务成本,节约财务费用,提高企业资金管理规范性和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上市公司作为集团内的优质资产,在内部资金管理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集团整体资金的融通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