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为考生准备了史上最全的CMA考试备考指南,轻松学习,简单、高效,让考试So Easy!了解详情>>
  对于集团内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交易所在其发布的文件中有所提及。从最初的完全禁止,到近些年有针对性的渐渐放开,相关的政策规定也在日趋完善和详尽。
  1.上海股票交易所有关规定
  上交所未单独出台关于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仅对一般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模式有所规定。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适用该项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股票交易所2013年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二节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按要求披露履行情况,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的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与关联交易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2.深圳股票交易所有关规定:
  1)2007年6月,深圳股票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中第二十条*9项规定:“不得将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管理。”
  2)2009年10月,深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存放于存在关联关系财务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如存在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发放贷款的,该贷款余额的存放可不受此限”;“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的,该贷款金额不应当超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
  3)2011年6月,深交所发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对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作出了确定,并对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需要披露的相关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
  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十分详尽,主要集中在了对上市公司和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同时对双方的交易额度也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3.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
  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为持续关联交易,需遵从申报、公告、独立股东批准等规定。”
  综合上述相关文件可以看出,由于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的存款,客观上导致上市公司资金流向其大股东,容易发生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风险,影响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因此两地交易所均将其纳入监管重点,要求其执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及审核批准原则。
  相比较而言,深交所的规范要求更为严格,其监管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方面:*9,集团内的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构成关联交易,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财务公司不得吸收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