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记忆)。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也应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主体与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3.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例4-6.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A.基于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ABCD
  【考点】债权人代位权
  【解析】法律规定,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本题选项ABCD都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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