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物权变动原因有哪些?
1、民事法律行为
如基于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等原因而完成的物权让与行为,抛弃物权及设定或者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
如房屋建造、先占、添附、继承、无主物的法定取得、天然孳息收取、标的物消费、标的物灭失及混同等。
3、公法上的原因
如公用征收、没收、罚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