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抗辩(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
对物抗辩(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二、对物抗辩的情形包括哪些?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出票日期),或者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或者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更改,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基于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签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