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是什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不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如担保支出、回扣支出、风险投资准备金支出等。
四、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九)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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