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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
2 |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
3 |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4 |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5 |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6 |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7 | 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8 |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且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
9 | 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
10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11 |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12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13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通知违约方解除该合同。 |
14 |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造成损失一方赔偿损失。 |
15 |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
16 |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17 |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
18 | 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具有相对性,即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
19 |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20 | 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21 |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2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3 |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
24 |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25 |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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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27 |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28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
29 |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