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的内容比较琐碎,需要记忆的内容多,但法律制度很多生活中都会接触到,如买卖合同,委托代理,所以学起来难度没有其他科目那么大。但是在备考的时候,大家千万别把经济法当成陪跑科目,看看历年的通过率就知道,难度也在存在的!我们看看九月份延期考试的经济法考虑哪些知识点呢!
1.票据法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对人抗辩
(3)票据签章对票据责任的影响
2.企业破产法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使其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仍然享有破产申请权。
(2)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撤销。
(4)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上述规定中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权主张返还。
3.证券法
4.合同+物权
(1)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先履行抗辩权
(3)分期付款
(4)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浮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货物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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