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的经济法已经考完了,让我们整体看一下整场考试的难度及考点分布情况吧。经济法这样文科类的学科来讲,重者恒重。四道大案例题还是考察我们的“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以及“票据法”。每年的重难点也是非常突出,今年也不例外,除了证券法这个案例中考察了很多新增“投资者保护制度”外,其余都是比较常规的考点。当然对于这个投资者保护制度,我们说中注协爸爸喜新不厌旧,所以在平时学习中应该也是能力范围内的考点。
那么我们具体来看看一下考情分布及内容吧~
主观题
1.票据法
【考点】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签章对票据责任的影响。
2.破产法
【考点】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使其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仍然享有破产申请权。
(2)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撤销。
(4)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上述规定中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权主张返还:①绩效奖金;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3.证券法
【考点】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2)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3)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①原告一方人数10人以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书中确定2至5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法定资格条件;③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4)投资者保护机构(例如“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一般的律师事务所不属于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5)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6)诉讼过程中由于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足50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
4.物权法+合同法
【考点】
(1)当事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总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4)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浮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浮动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