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答疑精选: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提问原题】:
  原题:多项选择题
  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7年)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正确答案:B, D
  知识点:无权代理
  答案解析:(1)选项AB: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丙对乙不具有代理权一事是知情的;(3)选项D: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应当在善意第三人撤销合同之前行使)。
 
  【高顿网校注会学员提问】:
  老师:您好!课本P26 说到在代理的滥用中恶意串通情况下的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和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好有两种情况的法律后果呢?(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高顿网校在线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代理行为无效,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名人名言:如果你自认不敢,你便的确不敢;如果你预感到失败,那你已经失败。一切都由意识掌控,很多比赛的失在起跑之前已经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