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一)转让定价调查
  1.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二)跟踪管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