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关注3和5。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掌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减免税具体规定必须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可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应资料;减免税要经审批;减免期内也要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条件变化及时报告;减免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核定征收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税收调整制度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