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
  ——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含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
  3.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程序:有根据——责令限期纳税——明显转移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不能提供担保——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链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税收保全措施的金额限定
  (1)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不是全部存款,只就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的费用。
  6.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完税的,就会终止税收保全措施,且不会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